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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快递行业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4-08-20 16: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河北省快递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 HEBEI EXPRESS TRADE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 HBTA

第二条 协会性质

本协会由全省范围内有资质的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与快递服务相关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地方性、行业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本行业利益 , 切实为会员服务 ,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 构建一个统一、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共赢市场竞争环境。建立全省快递行业自律机制,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 , 规范快递企业行为 , 促进快递行业健康有序和又好又快发展。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 ,成为密切联系政府、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 以达到共建共享和谐行业的目标。

第四条 协会接受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河北省邮政管理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协会的活动地域为河北省。协会的办公地址设在石家庄市范西路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业务范围

( ) 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根据快递业的特点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 , 制定行业道德准则 , 规范行业行为 , 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

( )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为政府制定快递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提供咨询服务,组织行业培训、技术交流、科技成果推广、信息交流等活动;

( ) 指导会员改善经营管理 , 帮助会员开拓市场 , 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

( )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 反映行业要求 , 协调会员与政府、会员与会员、会员与消费者 、会员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

( ) 维护行业信誉 , 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 制定行业诚信行为规范 ;

( ) 参与制定、修订行业的技术标准、计量标准、服务标准和质量规范等 , 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

( ) 监督会员依法经营 , 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的会员 ,可以采取通报批评、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 ;对有违法行为的会员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予以查处;

( ) 承担法律、法规授权 , 政府委托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种类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 )拥护本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 ) 自愿加入协会 , 并在本协会注册登记;

( ) 凡是合法经营,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与快递服务相关的组织和个人 , 均可成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 ) 提交入会申请书 ;

( ) 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

( ) 办理入会手续;

(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 , 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权利

( )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 )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

( )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

( ) 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

( ) 入会自愿 , 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 ) 执行本协会决议 ;

( ) 服从本协会管理 ;

( )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

( )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

( ) 支持并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

( )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 , 提供有关资料和统计数据 ;

( )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 , 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超过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 , 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 ,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 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 其职权是:

(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报告 ;

( ) 决定终止事宜 ;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 ,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 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 )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

( )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

( )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

( )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 )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

(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 ) 决定会费标准 ;

( ) 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消;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需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 遇有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八、九项的职权 , 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 如遇有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条件

(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 政治素质好;

( )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为 70 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 ;

( ) 身体健康 , 能胜任工作 ;

(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 ,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指定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职责

(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 )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 )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职责

( )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 )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 ) 负责协会经费管理;

( )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

( ) 会费 ;

( ) 捐赠 ;

( ) 政府购买服务 ;

(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

( ) 利息;

(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 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 应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 接受会员大会和业务主管单位财务部门的监督 , 资产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 , 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 , 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 ,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 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 , 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 , 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 ,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 , 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清理债权债务 , 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 , 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 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 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2 1026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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