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快递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河北省快递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Hebei Express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HEIA
第二条 协会性质
本协会由全省范围内有资质的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与快递服务相关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地方性、行业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协会是 河北省快递行业协会党支部,上级党委是河北省社会组织党委代表本行业利益,切实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构建一个统一、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共赢市场竞争环境。建立全省快递行业自律机制,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规范快递企业行为,促进快递行业健康有序和又好又快发展。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成为密切联系政府、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以达到共建共享和谐行业的目标。
第四条 协会接受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河北省邮政管理局的业务指导。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河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党建领导机关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活动地域为河北省。协会的办公地址设在石家庄市建设大街2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业务范围
( 一 ) 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根据快递业的特点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道德准则,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
( 二 )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为政府制定快递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提供咨询服务,组织行业培训、技术交流、科技成果推广、信息交流等活动;
( 三 ) 指导会员改善经营管理,帮助会员开拓市场,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
( 四 )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行业要求,协调会员与政府、会员与会员、会员与消费者、会员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 五 ) 维护行业信誉,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制定行业诚信行为规范;
( 六 ) 参与制定、修订行业的技术标准、计量标准、服务标准和质量规范等,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
( 七 ) 监督会员依法经营,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的会员,可以采取通报批评、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对有违法行为的会员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予以查处 ;
( 八 ) 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种类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 一 )拥护本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
( 二 ) 自愿加入协会,并在本协会注册登记 ;
( 三 ) 凡是合法经营,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与快递服务相关的组织和个人,均可成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 一 ) 提交入会申请书 ;
( 二 ) 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
( 三 ) 办理入会手续 ;
( 四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权利
( 一 )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 )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 三 )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 四 ) 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 五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 一 ) 执行本协会决议;
( 二 ) 服从本协会管理;
( 三 )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 四 )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 五 ) 支持并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 六 )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统计数据;
( 七 )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超过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 一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二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三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报告;
( 四 ) 决定终止事宜;
(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60%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应有完整记录、签字并留档保存,会议的决议和具体议事结果本会应以规范文件形式留存。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确定理事人数。理事总数不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实际理事人数低于理事总数三分之二时,须按照规定程序立即进行补选。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 一 )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 二 )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 三 )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 四 )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五 )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 六)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七 ) 决定会费标准;
( 八 ) 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消 ;
(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遇有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有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条件
( 一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二 )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三 )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为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四 ) 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 五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六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指定担任。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职责
( 一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 二 )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三 )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职责
( 一 )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 二 )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三 ) 负责协会经费管理;
( 四 )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五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
( 一 ) 会费;
( 二 ) 捐赠;
( 三 ) 政府购买服务;
( 四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 五 ) 利息;
( 六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党建领导机关单位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领导机关负责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党建领导机关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九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协会党组织意见;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二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三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9年11月19日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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