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快递行业协会会费缴纳办法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下发的[2006]12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依据《河北省快递行业协会章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费缴纳,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条 会费主要用于协会的事业发展、按照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的活动,以及保证协会工作正常进行的开支。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须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方能生效,并报河北省民政厅备案。
第五条 会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缴纳会费。单位会员: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1000元;理事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5000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10000元;副会长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15000元。 第六条 会员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按照上述会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会费。新会员会费自被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7月1日以后批准入会的会员当年会费减半缴纳。会费统一交(汇)到本协会指定的账号。协会秘书处应向缴费单位或个人开具由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非税收入管理局印制的《河北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七条 会费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统一收取和管理,并建立健全相应财务制度,专款专用。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进行会计核算。 第八条 协会秘书处管理会费应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査,并每年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
第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条 本办法由会员大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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