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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支持邮政业发展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2-27 15:49

 

河北省公安交通管理局

河北省邮政管理局
 
冀公交字[2009]107号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支持邮政业发展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邮政业发展的通知》(冀办发【2008】97号),支持河北快递行业健康发展,保证邮政业快递车辆在道路上顺利通行,提高邮递服务质量和水平,经研究,现就规范快递车辆管理及保障快递车辆通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全省快递车辆外观标识。经省邮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递企业车辆,按照省邮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喷涂外观标识的快递车辆,持法定证明、凭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二、快递车辆要严格遵守车辆装载规定。快递车辆装载邮件不得超过车辆核定的载质量,不得影响车辆安全驾驶。允许喷涂快递企业专用外观标识的12座(含)以下载客汽车,在城市区装载邮件,不以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为由查处。

  三、对从事快递服务业务的客运、货运机动车,提供通行便利。12座以下客运机动车和1.5吨以下封闭式厢式货运机动车根据揽收邮件业务在城市区范围内作业的,可在城市区道路上通行。1.5吨以上从事邮件揽收的货运机动车根据揽收邮件业务需在城市区道路通行的,应当经设区市公安交管部门核准,按照核准的路线通行。

  四、以不妨碍交通为原则,尽量减少占道停车。从事快递服务的车辆,应当加强与服务单位沟通、协调,占用单位停车场地揽收、投递邮件;对需临时占用道路揽收、投递邮件的,在保证交通安全、驾驶人不离开车辆和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在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停车的地点外占用道路临时停车,尽快完成揽收、投递邮件工作;因占道停车揽收、投递邮件影响交通畅通的,应当立即驶离。

  五、快速处理从事快递服务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在揽收、投递作业期间发生轻微交通事故的快递车辆,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尽快处理,及时放行;发生一般以上事故,因调查取证确需暂扣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决定做出后立即通知车辆所属企业对邮件进行处理。车辆检验鉴定完成后,及时放行车辆。

  六、加强快递企业交通安全管理。快递企业应当对快递专用车辆司乘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使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将快递企业纳入经营性运输企业名单,加强监管。对一年内有三次以上严重超载、酒后驾驶、超速行驶、不服从交通民警指挥等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快递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勒令相关企业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专项交通安全教育;对一年内发生两次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要对相关责任快递企业采取整改措施,消除交通安全隐患,防范和减少交通事故。

  七、建立省交管局和省邮政管理局联系制度。两局指定专人负责工作联系,建立定期交流工作机制,内容包括联合执法检查、定期相互通报情况、及时协调处理文件执行中发生的问题等。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交管局和省邮政管理局。

 

 
河北省公安交通管理局

河北省邮政管理局

二00九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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