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河北省快递企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规范快递企业行为,维护快递市场秩序,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促进快递行业可持续发展,以满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河北省快递行业协会是公约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公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本公约所称“公约成员单位”是指河北省快递行业协会单位会员及其他签署本公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职业道德规范,合法经营,履行自律义务。
(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法推行服务承诺,承担承诺责任,努力提高快递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各类快件产品服务价格,并向社会公开。不参与低价竞争,不串通哄抬价格或随意降价,不倒买倒卖快件,共同承担维护和培育我省快递市场的责任。
(三)维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约成员单位及其员工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倒卖用户信息,确保信息安全;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管理机制。
(四)公约成员单位及其员工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开拆快件。
(五)严格执行国家禁限寄规定和快件的收寄验视制度,加强对快件分拣、运输、投递等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严防毒品、危险品、非法出版物及其他禁止寄递的物品流入快递渠道,确保寄递渠道通信安全。
(六)依法承担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发展、劳动保障等方面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七)不冒用其他企业的商标、名称、标识、标志。
(八)不以非正当手段获取其他企业的客户和人才。不以盗窃、利诱、购买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
(九)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加强代收货款的管理。严格履行相关合同,明确寄件人、收件人和快递企业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代收货款资金的安全。
(十)及时处理好消费者的投诉,其中包括消费者协会或其他部门转来的投诉;处理好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申诉。对快件丢失、损毁、短少等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时予以赔偿。
(十一)按照国家规定,快递企业应加强对其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组织员工参加国家职业教育以及职业技能培训和考试。
(十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员工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稳步增长,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十三)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财政和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章制度,依法按时足额纳税。有效管控各类风险,不拖欠、不逃避金融债务。
(十四)依法上报企业各项统计数据,不得托报、瞒报和虚报。
(十五)凡因盗窃、隐匿、毁弃、非法开拆快件;或者因侵占、挪用资金等违法行为,被快递企业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经公约监督机构确认后,公约成员单位在其被开除/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录用。
(十六)坚持公平竞争,自觉维护快递正常市场秩序,不做夸大、虚假广告,不误导消费者,在宣传本企业产品时,不贬低他人产品,不损害其他企业的声誉。
(十七)严格按照邮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业务范围和地域,依法从事经营活动;按照规定办理快递企业备案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年度报告。
第五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自觉遵守本公约,自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自觉维护国家、行业的整体利益,共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六条 公约成员单位之间应按照诚信守法的原则,开展经营合作,优势互补、和谐共振、携手共赢,促进共同发展。
第七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与媒体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业内不正之风。
第八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积极参加河北省快递行业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遵守本协会的各项决定,严格自律,主动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公约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平等、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以请求公约监督机构进行调解,也可单方直接请求公约监管机构进行调解
第十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业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及时向公约监管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监督机构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 公约成员单位有权对公约监督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相关部门检举公约监督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十二条 实行公约成员单位自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2月底以前,各公约成员单位将上年度自律公约执行情况上报河北省快递行业协会,经审核作为企业诚信建设、评等升级的依据。
第十三条 河北省快递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为保证本公约的有效实施,将设专职人员依照本公约的规定,定期进行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价与总结。对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本公约的成员单位,可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并通过媒体公开宣传;对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可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约谈、批评警示、限期改正、内部通报、公开通报、同业谴责等自律处分措施,并记入企业不良信息库。
第十四条 本公约经河北省快递行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报河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河北省邮政管理局备案,由河北省快递行业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根据实际需要,河北省快递行业协会可以对公约提出修改意见,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 本公约由河北省快递行业协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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